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对公共集体户落户给出明确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公共集体户落户的7种情形和迁出的4种情形,并规定落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
通知指出,自2015年广州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
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包括7种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广州市无法落户的。
通知特别强调,父母一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广州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广州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非广州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