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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去年清退94家“僵尸企业”
   2018-01-09 17:10:16    文字:【】【】【

它们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或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

1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广州“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情况。据统计,2017年广州中院共收到破产及清算申请363件,经审查决定受理189件,同比分别增长759%和517%;审结426件,同比增长517%,共清理僵尸企业债务84.33亿元,清偿债权12.46亿元,妥善安置职工合计3000多人。

■新快报记者 黄驰波 通讯员 杨晓梅 隋岳 范晓玲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过去,这类企业的市场退出一直是营商环境的短板。

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破产案件的数量迅速增长,破产审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16年12月,广州中院挂牌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专门调集10名员额法官组建三个审判团队。

记者了解到,2017年广州中院破产及清算收案数、受理数及审结数均居全国前列。在去年该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国有“僵尸企业”有161件,占总受理数的85%。最终有94家企业借助司法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其中国有“僵尸企业”有74家。这些企业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主要集中在传统物资供销、贸易、服务业、食品加工、零售、机电设备制造等行业以及与钢铁、有色金属行业配套产业。

“总的来说,来到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可以直接破产,处理流程相对简单。另一类是还有重整、重组希望的企业,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要尽量让他们起死回生。”广州中院清算庭法官刘冬梅表示,“这就像一个人生病,长了个瘤子,该割的就要尽快切割,这才有益于身体健康。”

“破产案件数量与营商环境指数密切。”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告诉新快报记者,“破产案件数量增加,不仅意味着市场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还预示着市场经济正朝着更健康、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在发布会现场,广州中院同时发布7宗破产典型案例。这是该院自2016年12月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年来首次向社会公布该类典型案例。

案例 1

大型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典型代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

·对策·

多种方式协调安置剩余职工

·结果·

企业最终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成立于1965年3月16日,是由冶金工业部批准而组建的国家以及大型综合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内设中小学、医院、派出所、供水供电部门,下设四个工程公司,鼎盛时期拥有职工近万人。

2005年5月,因经营不善,中色十六冶提出破产申请。同年12月28日,广州中院宣告中色十六冶破产,指定广东省国资委、广东银监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破产清算组。2017年7月31日,因中色十六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组请求终结本案。2017年9月13日,广州中院依法裁定终结中色十六冶破产程序。

◎法官解读

中色十六冶原为一家大型央企(后改为省属),下设36个分支机构、61个财务会计核算单位。同时,由于企业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多为政策性划拨调剂,主要资产在异地,资产处置难度非常大。

因此法院与政府沟通联动,指定行政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创设“三分法”,一是将管理人团队划为不同组别,负责不同事务;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协调安置其剩余的职工;三是根据破产财产权属状况及处置难度的不同,分批、分类处置。

进入破产清算后,通过国家财政、省财政、上级公司加企业剩余财产相结合,所有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中色十六冶案件的成功审结为大型国有亏损企业退出市场,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方面积累了经验。

案例 2

广州中院受理的首家金融机构破产案: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对策·

挪用大额客户资金被证监会责令关闭

·结果·

所有证券客户资金损失全部得到弥补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前身为广东证券公司,1989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成立,在全国各地开设了58家营业部和13家服务部。2005年11月4日,因管理不善挪用数额巨大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涉及93万资本金账户,在全国范围产生较大影响。随后,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组织对广东证券进行托管清算工作。2007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广东证券依法申请破产。

2008年1月2日,广州中院宣告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10年12月25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确认了77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合计60亿元。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共变现资产12.19亿元,在扣除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权人获得分配的财产总计11.18亿元,受偿率为18.82%。

◎法官解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在各地设立债权登记点,组织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并做好有关解释答疑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维稳隐患。通过对广东证券的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置,所有证券客户资金损失全部得到弥补。

该案的顺利审结,标志着破产制度在企业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功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对广东金融秩序的稳定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 3

全省首宗由税务机关提出的破产申请:

广州新船公司破产清算案

·对策·

企业欠缴税款缺乏启动破产积极性

·结果·

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

广州新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2015年,广州市地税第三稽查局在税务检查时发现新船公司未依法纳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730万余元,因此在同年7月和8月向新船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以上处理决定,新船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其后稽查局多次催缴,但新船公司仍未能缴清欠款。当时,新船公司名下有6处房地产但均已办理抵押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市地税第三稽查局遂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新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新船公司对欠缴的税款确无清偿能力,遂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了稽查局对新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解读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单位,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启动破产程序,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一定争议。”作为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在介绍本案时提到,该案作为全省首宗由税务机关提出的破产申请案,突破了传统的破产申请主体。

广州中院认为,税收之债作为公法之债,依照《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者身份已经发生转变,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结合本案,新船公司负有给付税款的义务,当其未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享有向新船公司请求给付欠缴税款的权利。因此,新船公司欠缴的税款在性质上是属于税收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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