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村集体留用地不得建商品住宅
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其中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3种方式兑现。《意见》中同时明确,村集体留用地不得建设商品住宅。
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本次《意见》中提出,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此外,《意见》设置了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工业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的,按工业用地政策或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规划实施;非工业用地且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外的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上限为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与此同时,为了解决留用地选址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资金无力进行开发利用等问题,《意见》中明确,可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留用地兑现,留用地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等3种方式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