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广东省消委会诉被告“小鸣单车”的运营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广州中院认为,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故一审判决悦骑公司须按承诺退还押金,将收取未退的押金向运营地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消费者进行公告;向公众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机制和流程信息;在相关报纸和电视台赔礼道歉等。
省消委会:
大量押金被拖欠
22日一审开庭,23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普通消费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原告省消委会诉称,自2017年8月开始,省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悦骑公司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截止至同年12月8日,省消委会共收到消费者对被告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悦骑公司未及时处理省消委会转办的投诉,对省消委会提出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未加落实。省消委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还先后两次向悦骑公司询问押金不能按时退还的相关问题。
截止至2017年10月16日,广东省内申请退押金的小鸣单车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悦骑公司逾期退还押金或未退还押金的数量大,在诸多消费者投诉的情形下,仍接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
曾谎称押金账户为托管账户
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未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
分,未实施专款专用,致使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的状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在省消委会调查押金管理相关问题时,悦骑公司确认其押金账户开设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账户性质为银行托管的资金账户。
省消委会经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发函了解,悦骑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为一般账户,不是第三方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其收取的消费者押金没有实施银行托管。悦骑公司对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均未能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省消委会称,悦骑公司在未建立合理、可行、充分的退押保证机制之前,应对新注册的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另外,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极端不便利,消极处理和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负担,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
悦骑公司:
公司管理瘫痪,已停止运营
被告悦骑公司为本次事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失以及为社会各界造成了负面影响深表遗憾,并当庭表示道歉。悦骑公司答辩称,目前公司管理瘫痪,已停止运营,目前也难以掌握、提供如注册用户数量、押金申退等数据。同时,为避免继续扩大影响,“小鸣单车”APP已不再对新注册用户收取押金。
被告称,造成无法退还用户押金的原因,并非被告主观恶意拖延,而是自去年突然引发的共享单车免押金骑乘,导致行业竞争激烈,被告经营恶化,而用户大面积退押,造成被告资金缺口巨大,最终难以为继。被告希望社会上能够对新兴事物,有包容之心,客观对待失败的经营者。
被告表示,悦骑公司仍会寻求最佳的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因资金缺口巨大原因,被告人员流失、营运瘫痪公司资产已全面失控。被告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去解决消费者、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
法院:
须按承诺退还押金
十日内登报及电视台道歉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悦骑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相关报纸版面和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省消委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
广州中院称,原告省消委会在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法律规定并不排斥消费者向被告悦骑公司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