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已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尚未结束,需纳入文件规范管理。
为规范存量公房出售工作,保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办对原穗住保〔2013〕66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2号),明确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外地驻穗单位存量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按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单位出售存量公房时,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需同时征得出资人同意。其中,房屋所有权人为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的,还应征得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同意。
同时,《通知》还明确,存量公房向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以及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人员出售。住房困难户有优先认购权。
此外,存量公房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市场评估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出售的时点进行评估。
《通知》还提出,购买存量公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前一次性付清房款;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还可以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悉,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3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3]66号)同时废止。
7种情形不得出售存量公房
按穗财资〔2010〕23号应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的;
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征收决定的;
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政府直管公房;
鉴定为危房的;
其它按规定不能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