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门特、门慢待遇的广州医保参保人,在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和人社部审核确认的药品将能享受医保基金报销了。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官网发布《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有关药品费用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慢性病患在药店买药享医保报销
据悉,在去年启动的广州市公立医院综合医改前,广州市制定的综合医改方案中就明确要求“建立医保定点药店门慢、门特待遇支付新机制”,以妥善解决参保病人用药的可及性、便捷性问题,促进医保门特、门慢病人在基层合理治疗用药,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广州市人社局此次特意将属于门特、门慢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以及门特、门慢药品目录内药品等多种药品纳入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待遇要求的参保人员,前往广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广州医保参保人,在定点药店买门特、 门慢药品时,可享受医保基金报销。此举可避免参保人因为长期用药而频繁前往医院就诊。
根据“通知”规定,参保病人首先需按照门特、门慢的规定,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诊断、开具外配处方,并在符合诊疗规范和参保病人病情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外配处方用量。就诊的医院应按要求上传外配处方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病人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到指定药店购药或由指定药店配送,并由指定药店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无法为参保病人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并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无法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参保病人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门诊特定项目选定医院。
药店买药只需付自付部分款项
此外,“通知”规定,参保病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应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费用按照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并计入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药品费用的限额、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比例和支付比例等,按本市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