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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订医疗救助办法
   2018-07-19 17:11:49    文字:【】【】【
非广州户籍人员,满足连续缴纳2年社保等条件后,也可在广州申请医疗救助。昨日,广州市政府网公布修订后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州市户籍居民因病返贫、在广州市工作符合条件的职业病人、非广州市户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困难群众每年救助金最高15万

《办法》明确了享受医疗救助人群,包括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以及非户籍在校学生。

此外,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在广州市工作的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等也可享受医疗救助。具体说来,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据悉,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见义勇为最高医疗救助10万

对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员,《办法》规定,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

《办法》规定,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在广州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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