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办法》规定,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在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广州市户籍困难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此外,广州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广州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广州市工作的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等也可享受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困难群众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不滚存使用。
救助标准:每年最高15万
《办法》同时明确,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据悉,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此外,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非户籍人员同样可以申请救助
对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人员,《办法》规定,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
除广州市户籍人员外,《办法》还规定,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在广州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广州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