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该局牵头修订《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公布并实施。
《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此外,将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纳入了救助范围,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新修订办法后,预计年度筹集医疗救助金约5亿元。
外来人员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市民政部门表示,《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纳入广州市医疗救助范围;将广州市因病致贫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符合条件的职业病人等纳入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还对非本市户籍的困难人员申请救助设定条件:要求外来人员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其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的上限。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困难群众每年最高救助15万元
《办法》规定,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据介绍,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含住院、门诊单病种、门慢、门特项目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此外,困难群众还享有临时救助。困难群众每一自然年度最高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为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金额不计入救助对象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因病致贫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还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家庭总资产限额标准参照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资产限额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住院治疗疾病、诊治门特项目,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也是15万元。
此外,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称,《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救助金筹集方式。其中,医疗救助金分为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市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筹资1.5亿元,基本医疗救助金根据全市低保、低收入等约20万困难群众数量,按照当年低保标准14%比例筹集,医疗救助金全部用于医疗救助工作。调整后,预计年度筹集医疗救助金约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