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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
   2018-08-22 17:04:59    文字:【】【】【
8月17日,广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印发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记者了解到,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将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按照通知要求,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记者查阅最新的《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发现,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性质为因战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最高补助,其中国家抚恤金为72850元/年,与现行标准相比增加了6620元/年;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为7379元/年,与现行标准持平。

通知指出,要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8.9%。

具体来说,烈士遗属抚恤补助由2016年10月1日标准中的2610元提高至284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由2450元提高至2668元;病故军人遗属由2319元提高至2525元;在乡复员军人由1644元提高至179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1226元提高至1790元;老烈士子女由340元提高至390元;“五老”由1160元提高至1264元。

同时,提高了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717元的基础上增加64元,达到每人每月781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1元。

通知还明确,要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此外,提高符合《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部分人员优待金,即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城镇无工作单位或者在农村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优待金按原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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