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企业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通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经营性养老服务业企业(简称“养老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养老服务企业分为养老机构企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综合养老服务企业三类,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养老机构企业是指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经营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综合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
其中,养老机构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实行“先照后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根据相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依法开展经营,如涉及餐饮、医疗等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向工商部门备案相应经营范围,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设立养老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后,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鼓励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经营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养老服务企业登记和经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行业规范经营。
通知明确,养老服务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产业扶持等政策。各相关部门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推进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登记为养老服务企业的市场主体,在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公建民营等项目中享有优先权。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可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重点资助。对养老服务企业举办的,以社区日间托老、上门康复护理为服务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经所属地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与《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同等补贴待遇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