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后免费泊位继续免费 小区停车场涨价前要议价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就广受关注的路边泊位收费事宜,9月28日,广州交委表示,市交委接管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继续暂停收费。目前,市有关部门正按照相关规划推进泊位施划、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制定工作。
《条例》实施对小区停车位的定价也有重要影响,停车场经营者抬价前未议价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罚款。
■新快报记者 代国辉 通讯员 交通宣
路边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
根据《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其中,中心六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由市交委负责管理,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由属地区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中心六区目前262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将由市交委结合经营合同期限逐步接管,实行政府“直接监管”。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交委已委托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承担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按照《条例》赋予职责查处违规损坏泊位设施、占用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等问题,维护正常停车秩序。
市交委接管道路泊位继续暂停收费
据了解,市交委此次接管的中心六区政府移交的18条内街内巷泊位,与2017年4月1日起暂停收费的147条城市道路原咪表泊位,一并继续暂停收费供车辆停放;其余97条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内街内巷泊位和广州电子泊车公司现有咪表泊位,由原经营单位继续经营收费,待合同期满后逐步移交市交通部门管理。
此外,花都、从化、番禺3个区自行设置的道路泊位在经营合同期限内维持原收费方式不变。市交委提醒请广大市民及时留意停车泊位现场的P牌及相关通告,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市交委介绍,目前市有关部门正推进泊位施划、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制定工作。《条例》特别明确,城市道路泊位实行“政府直接监管”模式的泊位使用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停车场经营者未议价就涨价将被罚
此次《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车位租售业主优先不可“只售不租”
近几年,部分住宅区开发商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采取“只售不租”手法,业主面临不买车位就无位可停的情况,也存在个别住宅小区无视业主优先权随意将住宅区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
而《条例》开创了国内第一个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避免了业主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区设临停车位业主说了算
目前,部分住宅小区配建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利用道路、绿化带等业主共有区域设置了临时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是否利用共有部位设置停车位、停车费收多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俗称的“双过半”通过,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同时,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良停车行为可能记入信用记录
针对车主乱停车辆的行为,《条例》作了专门规定,包括车主停放车辆时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正在打造全市停车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还规定,市交通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
市交通部门正在打造全市停车信息开放共享平台,建成后将逐步接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和共享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共享,届时车主可通过平台实现车位查询和便捷导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规定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等鼓励措施。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加快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将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条例》支持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并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程序等。
在停车场土地供应方面,《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还规定对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在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重大政策突破。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