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新规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11月1日。新规征求意见稿整合了困难群体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内容,亮点很多,比如新增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等政策,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补贴范围也不再限制本市户籍。
根据新规征求意见稿,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企业招聘这些人可获补贴
涉及社保的补贴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和“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包括: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单位,下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符合条件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岗位补贴。上述用人单位招用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以及年限基本沿用了现有政策,只是对用人单位的社保补贴标准,由旧规定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修改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保费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补贴400元/月
今年5月,由于旧规定到期失效,广州市曾暂停了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新增申请。而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同纳入“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两类补贴标准和年限都统一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400元/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由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参照前述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年限给予社保补贴。本项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按照旧规定,社区就业社保补贴是补贴给居委,居委给就业困难人员买社保,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个人承担,个人可申请80元的岗位补贴。而新规征求意见稿则修改了相关做法,即由就业困难人员自行购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包括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就业补助资金给予400元/月的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等社保补贴,均要“先缴后补”,也就是说,这些社保补贴均要由单位或个人先参保缴费,再获得相应的补贴。
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这些补贴
新规征求意见稿还归集了“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类补贴”,包括: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共4类,均补贴给毕业生本人。
其中,广州地区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除此之外,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创业促就业也将可获8项补贴,包括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等等,这些补贴主要沿续了现有政策。
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及高校毕业生的补贴,不再限制为广州市户籍生源。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创业政策。
广州市属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和广州市属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市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
台港澳居民可同等享受相应补贴
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可同等享受上述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台港澳居住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新规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过渡政策。其中,新规生效时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随军家属,继续执行原已申报的劳动合同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新规执行。2018年5月1日至新规生效期间已经受理的就业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新规实施前番禺、增城、花都、从化已经受理的人员按各区原政策继续执行,市财政直接给付四区相应的补助资金。已经登记尚未受理的就业补贴,按新规定执行。
对新规征求意见稿有自己的想法?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至2018年11月1日。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rsjyc@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