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对我市现行城市更新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共三十三条,在创新旧村改造区域内平衡、优化旧村改造成本核算、降低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提高旧厂收储补偿标准等。
单个旧村改造资金可以统筹平衡
《实施细则》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明确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动态调整的申报时间、程序和要求。同时,把“三旧”改造用地发生时间调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针对旧村改造面临的资金问题,《实施细则》首次提出:单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资金平衡的,政府可将旧村周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划拨作为安置与公益设施用地,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其次,进一步优化改造成本核算,将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纳入改造成本;改造成本可按照接近同区域的土地征拆成本原则,由区政府(广州空港委)研究确定。
为让旧厂改造向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倾斜,《实施细则》还明确提出加大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收益支持。比如,降低用地成本,引导旧厂房改造向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倾斜。不改变用途(工改工除外)协议出让的,按照办理用地手续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工改工”项目无需缴交土地出让金。
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成片连片改造
除了优化改造成本、收益等问题,《实施细则》也引导城市更新项目成片连片改造,明确旧城区连片改造现状出让的程序和要求。首先是明确并规定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经改造范围内90%以上住户(或权属人)表决同意,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单位)。由区政府(广州空港委)作为征收主体,改造单位出资,完成征收补偿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时,成片连片改造项目可按照“价值相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实施细则》在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上,也做出了相关明确点。明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工改工”用地、“工改商”用地分别按办理用地手续时相应地段对应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60%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工改商品住宅”或“工改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在完善手续后由政府收储。同时,明确已批准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用地申请办理规划、国土等后续报建手续的依据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