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房租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承租人有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并规定厨房、阳台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草案》明确了承租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权益,规定承租人享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同时,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同时,《草案》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只能到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方式单一,受理点少。为方便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草案》扩大备案受理点的范围,增加了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接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等备案受理点。同时规定,出租人或者受托人还可以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并规定对于住建部门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出租人可以不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卧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规定,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