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广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对广州市各区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进行具体划分。其中禁止养殖区约10.54万公顷,限制养殖区约1.31万公顷,养殖区约2.38万公顷。
·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约10.54万公顷,其中海域3.99万公顷。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禁止养殖区范围具体包括:
(1)禁止在30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广州市境内北江、东江北干流、增江、流溪河、白坭河、珠江广州河段、市桥水道、沙湾水道等主干道及各大支流、港口、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及护堤地)、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的区域)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由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重点湖泊水库名册中的水体及风水塘开展水产养殖。
(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5)禁止在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的池塘水体开展水产养殖(观赏鱼以及渔业科研、试验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7)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
·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约1.31万公顷,限制养殖区内水产养殖业以保水生态型增殖渔业为主,禁止网箱养殖,允许采用粗放粗养、不投饵等养殖方式,养殖品种以草食性和滤食性鱼类为主,禁止养殖投入肥料、饲料和渔药等行为,禁止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养殖、捕捞作业方式。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超标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限制养殖区范围具体包括:
(1)限制在42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1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2个国家级和7个省市级森林公园、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省级地质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广州市境内338座中小型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养殖区
养殖区约2.38万公顷,是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外的其他天然或人工开挖的水域,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海水、淡水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山塘养殖等。在发展空间和产业结构上,广州市的养殖水域按其水产养殖功能及其地理分布分成“四大养殖水域区”,包括东部增江河流域养殖区、南部珠江河口养殖区、西部巴江河流域养殖区、北部流溪河流域养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