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一次申请、批量办理
保障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快速落地和兑现,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农村建设用地起到重要作用,《通知》中提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将留用地和一般建设项目区别开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进一步优化留用地落地程序,简化规划和用地手续,推进留用地快速落地和开发利用。
其中,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改造进行兑现:整村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将全部留用地指标纳入改造范围,并明确今后征地不再申请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全部视为已兑现;部分改造的,按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应抵扣留用地指标,村出具书面抵扣意见,该留用地指标视为已兑现。
此外,还将推行一次申请、批量办理的措施。《通知》中规定,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储备机构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过程中,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申请或委托征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办理规划和用地相关手续。已完成用地报批的留用地,可由征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逐宗或批量申办返拨手续。
两种方式核定留用地指标
《通知》还优化了留用地指标核定方式,明确指标生效条件。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采取合适的留用地指标核定方式。一是由征地单位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办核定留用地指标;二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工作进展、征地面积、土地权属和留用地兑现方式等情况,主动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各区可进一步简化指标核定材料,并结合具体征地的权属概况,在核定留用地指标时明确村和各相关社的具体面积。据悉,该条措施明确留用地指标的持有主体(村还是社),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村社管理的问题。
《通知》还创设预核指标的做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征地不获批准的指标使用和管理问题。其中规定,建设项目启动征地时,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核留用地指标,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批准且不再征地的(已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除外),预核的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优化选址报批、规划许可手续
此外,留用地的选址报批、规划许可手续等也进一步优化。《通知》规定,如留用地拟选址所在位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已稳定的,可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选址红线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如村庄规划已稳定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或尚未稳定的,留用地选址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控规审批权已由区行使的经区政府同意)可按村庄规划出具选址红线或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划出红线后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同步办理控规调整和选址、规划许可等手续。
简化规划许可手续方面,留用地在征地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如主体项目的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内明确留用地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红线坐标等内容,留用地无需再次单独办理选址和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如规划用地许可文件未明确相关内容的,征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出具规划意见,凭出具的规划意见办理后续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