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实施。其中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核算和分配办法。在流域水环境方面,以超标或达标程度以及水质指标补偿标准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向水质好于目标的区进行补偿,向水质未达标的区收取补偿资金,补偿基准暂定每月100万元。
暂不开展大气环境补偿
生态补偿是促进不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承担生态保护红线、流域、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等领域生态保护责任和提供生态服务而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此外,广州市在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等领域相关补偿政策已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办法》明确已经纳入本市其他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项目,从其规定。
而大气环境补偿资金一般是基于考核季度的达标程度、考核季度的同比改善程度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补偿标准来核算资金分配因素,同时对连续多个季度达标的区予以一定奖励。记者了解到,广州目前暂不开展此项补偿工作,但考虑围绕该领域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补偿基准暂定每月100万
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方面,《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一方面基于各生态用地类型和区财政保障能力核算基本补偿资金,另一方面根据保护效果考核分数调整补偿资金以确保激励性质。生态保护红线补偿资金根据各区生态保护红线不同类型占地面积及权重、区财政保障能力以及保护效果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计算。
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主要以超标或达标程度以及水质指标补偿标准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向水质好于目标的区进行补偿,向水质未达标的区收取补偿资金,对连续达标的断面、饮用水源地进行激励性补偿。补偿基准暂定每月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本、水质改善收益、区支付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对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与上年年度水质类别相同的,由补偿断面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按补偿基准进行补偿。
直接增加受偿区群众收入
《办法》对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及方式的规范,有利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分配和生态保护补偿的落实。在充分衡量各辖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制定的补偿标准,增强了补偿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指导下的补偿资金拨付能够直接增加受偿区群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补偿方式的界定能够提高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的成效,如:对口支援等补偿方式能够改善当地的民生条件,项目扶持、技术扶持等补偿方式能够提高受偿区的经济发展能力。
目前,广州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远郊(花都、从化、增城为代表)到近郊(以白云区、番禺区为代表)到中心城区(以越秀区、天河区为代表),经济发展水平由低到高且层次特征明显。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能够有效打破这种经济格局,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