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残联获悉,该会组织起草了《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送审征求意见稿)》,现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记者发现,该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设施有不少硬性规定,如对密切影响行动不便者无障碍通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建立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众试用制度;新建地铁站等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置供轮椅车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公用、专用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座的机动车,在同一天内免收3小时停车费等。
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据悉,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婴幼儿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便捷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推进广州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加充分地发展,市残联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需求人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送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这些地方要建无障碍设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商业区、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机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园、医院、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居民小区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其中,医院、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居民小区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供轮椅车通行的坡道。
(二)城市主要道路、大型商业区、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公共交通站点、公园、医院、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建设盲道;
(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四)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内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内的玻璃门(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提示装置;
(六)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应当设置提示可以通过的声响装置;
(七)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室外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含有残疾人专用厕位和出入口坡道的无障碍卫生间;
(八)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和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将建需求群众试用制度
在竣工验收及备案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行动不便者的实际使用需要建设无障碍设施,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密切影响行动不便者无障碍通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建立残疾人、老年人等需求群众试用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所在行政区域的残联或者老龄委,由其安排残疾人、老年人代表提前试用,听取试用意见,未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
(一)机场、车站、地铁、客运码头、口岸等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场所;
(二)城市人流密集区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红绿灯等重要公共交通设施;
(三)医院、学校和大中型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涉及民生的对外办公和服务场所;
(五)城市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地铁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在出行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要求。
轨道交通方面,本市辖区内轨道交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适合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新建地铁站等轨道交通车站应当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设置供轮椅车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已建成但没有设置无障碍电梯的地铁车站,有改造条件的应当组织实施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方面,城市的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轮椅车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并制定相配套的无障碍服务规范,保障轮椅车乘客使用需要。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当建设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另外,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民用运输机场、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等场所及交通运输工具,应逐步设置和提供便于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识别的语音报站和电子屏幕服务,依照相关标准要求相应完善站场、车辆设施的盲文标识配置、语音导航和导盲系统等无障碍设施。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等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残疾人停车费将获减免
在停车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公用、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公用、专用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座的机动车,在同一天内免收3小时停车费。
残疾人驾驶本人所有的机动车在工作单位、居住场所等停车场长期停放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免收或者半价收取停车费。鼓励其他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免收或者减收残疾人驾驶本人所有的机动车的停车费。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但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公用、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
不符合无障碍要求建筑将改造
征求意见稿要求,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住区、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及其配套的政策和经费保障措施。敦促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抓好改造落实。
下列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明显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不方便群体通行的机构、场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及时完成无障碍改造:
(一)机场、车站、地铁、客运码头、口岸等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场所;
(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红绿灯等重要公共交通设施;
(三)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公益机构;
(四)医院、学校和大中型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涉及民生的对外办公和服务场所;
(六)城市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餐饮、商场通信、金融、邮政等公共服务场所;
(七)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