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
在准入程序方面,试行办法提出,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除外)。在本市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无需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点。
建筑总面积在300- 1000平方米的需进行消防备案
消防审批方面,试行办法明确,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最高享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创办补贴方面,试行办法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场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内(不含),年服务量达到18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15万元的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25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
创办补贴每年不超过50家,由市民政局委托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使用同一地址进行登记的多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只给予一个机构的创办补贴。
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获一定补助
运营支持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失能(含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级的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服务,每人自然月服务总时长不少于15个小时(其中,上门康复护理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日间托管每次不少于1小时,半天计次不超过1次,全天不超过2次),经各区民政局授权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评估服务机构定级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失能(含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级的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养老助餐配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次2元送餐补贴和每人次1元、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不再享受前款运营补贴。
纳入医保定点可获5万元补贴
医养结合支持方面,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为签订协议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心理咨询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护士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诊所、护理站。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10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享积分制入户等政策倾斜
人才支持方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可申请领取岗位补贴。符合广州市就业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外,可享受相应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已享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纳入紧缺职业目录,在积分制入户、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