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按风险严重程度进行分级
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妊娠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根据孕产期不同阶段分为妊娠期风险评估与管理、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
实施办法对妊娠期风险进行详细分类,具体来说,根据孕妇相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既往史、本次妊娠情况等),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粉红(高风险)、红(极高风险)、紫(传染病)”6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评估为绿色的孕妇为普通妊娠;黄色、橙色、粉红色、红色、紫色的孕妇为合并高危因素的妊娠,其中粉红色和红色属于严重高危妊娠。同时符合两个级别及以上情形,以级别高的情形为分级标准,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
以最低级别绿色标识和最高级别紫色标识为例,绿色标识的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除足月妊娠胎膜早破外,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而紫色标识是指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梅毒、HIV感染及艾滋病、结核病、重症感染性肺炎、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等。
针对不同级别的妊娠期风险,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也有所区分。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备、人员资质、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妊娠风险监护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分别对应监护最高妊娠风险为绿色、黄色、橙色、粉红色、红色类别的孕妇;紫色对应患有传染病的孕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由相关医疗机构管理。
妊娠风险分级为“粉红色”和“红色”,将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与转诊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情况,按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对应颜色标识风险级别及以下的孕妇,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于超出本机构监护能力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应当给予转诊指导,不应超范围监护。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粉红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Ⅳ、Ⅴ类助产机构应将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作为孕产妇保健管理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上Ⅳ类助产机构监护“粉红色”孕产妇占其监护全部孕产妇比例应不低于25%,Ⅴ类助产机构监护“红色”孕产妇比例不低于2%。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Ⅴ类助产机构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Ⅴ类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如妊娠风险因素为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原则上建议其至Ⅴ类综合性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于可能危及生命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高级职称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妇,接诊助产机构应同时评估其是否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并将其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助产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与诊疗常规、技术指南等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高危妊娠孕妇未按时复诊,助产机构应召回及追踪随访
在高危妊娠孕妇管理方面,Ⅲ类以上及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并做到门诊、病房管理一贯制。Ⅱ类及以下机构由具备主治医师职称以上/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的医师专人负责,Ⅲ类及以上机构由具备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医师专人负责。高危妊娠孕妇应由专科门诊及时落实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建立高危妊娠管理档案,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
同时,助产机构要开展高危妊娠随访工作。各助产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孕妇个案追踪、随访及召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未按约定时间来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及追踪随访,保障母婴安全。
另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期保健管理)重点内容,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高危妊娠孕妇按照评估结果在对应类别及以上的助产机构就医,并追踪随访高危妊娠结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主动提供孕期保健管理服务,并指导其到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产检与分娩。
分娩至产后42天,应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根据产时并发症及对产妇、围产儿的危害程度评估,以下属于产时高风险疾病:严重产后出血(出血量>1000ml)、羊水栓塞、胎盘早剥、子宫破裂、脐带脱垂、头位难产需阴道助产者、肩难产、会阴裂伤Ⅲ度以上、子宫内翻、产时宫内感染、茧状腹或盆腔严重粘连的剖宫产、第二产程紧急剖宫产、有催引产指征分娩者等严重的产时并发症。助产机构应积极就地救治,其中危重症孕产妇应按要求做好报告、会诊、抢救等重症救治工作。严重的产时并发症的孕产妇应参照严重高危妊娠做好产时及产后的孕产妇保健管理。
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从分娩到产后42天,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或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血栓栓塞性疾病、产后抑郁症等属于产后高风险疾病,经积极治疗后病情无明显改善者,应及时转诊至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