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情形将纳入失信信息
《规定》表示,广州市将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覆盖全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披露。其中,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一般不对外公示。查询他人非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规定》明确,信息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处理,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将纳入失信信息:
(一)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三)负责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的机构出具不真实或者严重错误的咨询服务成果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霸占他人座位等妨碍公共交通秩序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
(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
(七)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将建立守信激励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规定》表示,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领域的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人员招录、任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等。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或者补贴;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等惩戒措施。
此外,《规定》表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