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新快报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广州制定《广州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待遇按照就高原则落实。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4月1日起,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此次广州市的实施办法基本与省的规定一致。
办法明确,广州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下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此外,办法表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其中,2019年本市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用人单位2019年度公用经费解决。
参保后,在工伤待遇方面,办法提出,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职工辞职获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标准分别为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出现工作调动或离职到企业,该怎么处理?办法规定,按照组织安排在机关、参公单位的,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继续为其参保,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参公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及工伤职工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参公单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公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符合其他政策时待遇就高落实
办法明确,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其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办理记账或者采用补记账结算等方式处理;待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障基金(资金)进行结算,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支付。职工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在政策衔接上,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所在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