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又有机会购买“经济适用房”了!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显示,市住建局将把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在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房,对符合资格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销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2012年,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所以此次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剩余房源,并非增量房源。据悉,剩余房源几百套,位于天麓南项目。
此次销售的经适房为剩余房源
据悉,2012年后,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广州市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而对上一次经济实用住房销售,还要追溯到2017年。
根据《通知》,此次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指的是广州市已经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引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此次推出的经济实用住房有几百套,位于大观路附近的天麓南项目,面向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销售。购房前,需要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对已登记购房意向的轮候家庭进行购房资格复核。
人均低于15平方米有房户也可申请
作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方面,充分体现了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
按照《通知》,轮候家庭应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同时,在经济收入方面,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广州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线准入限额,并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具体来说,1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42792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3566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22万元;
2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取不能超过39226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78452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6538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40万;
3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取不能超过35660元,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106980元,家庭月可支配收入不能超过8915元,家庭资产净值不能超过56万元。
如申购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时上一年度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如申购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