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琴新区印发《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下称《办法》),扶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区内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 1000万元奖励。
《办法》所称供应链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
而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审核认定的,利用技术、管理 和服务能力,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信息中介、技术支持、教育培训、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机构。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在横琴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横琴新区注册、实际办公并纳税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平台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实际办公并纳税,经审核认定主要从事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拨付,经认定的当年拨付50%,次年拨付50%。
上述符合条件公司,新增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 (含,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下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认定当年一次性拨付。
此外,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安排最高500万元,对在推进供应链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创新和金融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具体的认定或评审办法由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定。
申请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 30日前向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递交申报材料。区金融服务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