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分以下2种情况:
情况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情况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但目前,相关文件未明确支付工资的具体范围。若员工在停工期间未实际付出劳动,也不属于在家工作,是否应支付上下班交补贴贴、工作餐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明确,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现感染新冠肺炎病毒,
能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患上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曾联合发文明确: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目前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感染了新冠肺炎,才能认定为工伤。
在疫情期间,其他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尚缺乏明确依据,而且要证明工作与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亦存在较大难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因此,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也难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复工后员工被隔离,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5条规定: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综上,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1. 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2. 经隔离观察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则按照医疗期处理,发放病假工资。
04外地回沪人员居家隔离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合同何时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
1. 职工医疗期期满
2. 医学观察期期满
3.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