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支持江门建设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合作重要平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侨文化中“根、魂、梦”的载体,通过地方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具有深远意义。5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对《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
反复吸纳研究各方意见建议
去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审议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思考,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的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
1月13日,在江门日报和江门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4月初开展实地调研并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4月24日,邀请立法专家召开网络视频论证会……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项调研、组织论证会和集体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日前召开全体会议,在反复研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草案的修改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曹利介绍。
新增历史风貌区保护管理办法
经对照发现,《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原稿有较大幅度修改。在篇章结构上,该条例整合修改后,设总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
总则中,《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明确定义,删除了原稿中容易引起误解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这一新引入概念和相关内容。
针对立法调研过程中多方反映的资金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专门作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护管理与利用,并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上,鉴于江门历史文化街区资源丰富,但历史文化街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因此针对有保护需要而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管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历史风貌区的认定条件,一是“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二是“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江门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实行。
在历史建筑保护上,《条例(草案修改稿)》考虑到,为避免因地方政府部门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应当受保护的历史建筑没有得到保护,以及历史建筑价值高低有不同,管理方式也有不同等情况或因素,新增了数条规定。
如,对县(市)区域内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市有关部门有向该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利;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等。
为加强在“三旧”改造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涉及需抢救和保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利用方案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此外,为增强立法保护的刚性,《条例(草案修改稿)》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责任。其中包括,不按照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如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预保护对象进行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的,以及保护责任人未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的修缮方案施工的。如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历史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成为焦点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关注历史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中坚指出,建筑历史悠久,容易出现危房,相关部门应明确修缮方法,而非按照经验积累和个人审美对历史建筑进行修复。陈中坚还表示,“活化利用才有生命力”。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黄达昌表示:“立法保护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利用上应多借力借智,实现修旧如旧、活化利用”,尤其是,“我们不仅要在外观上做到修旧如旧,在文化内涵上也应保留其原有的历史韵味”,黄达昌还建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用好社会资本和金融力量来助推,并率先推进试点示范。”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昆韶指出,“历史建筑是江门侨文化的载体,三旧改造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建筑,采取必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傅昭君提出,“立法保护要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