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环保违法行政问责制
佛山环境治理再次“加压”。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意识,佛山近日出台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建立环境违法行政问责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各级政府环保工作设置“高压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或将被免职处理。
办法规定,未能按要求完成相关环保责任书中目标任务的;采取地方保护措施,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等11种情形将追究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辖区内企业存在私设暗管、故意直排、恶意偷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等11种情形追究相关工作分管区领导的责任。
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宴请的,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疏通说情、吃拿卡要的,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干涉干扰执法、包庇纵容违法的等12种情形追究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